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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教育费附加资金为部分中小学更新配备课桌椅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皋财发〔2023〕1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教育费附加资金为部分中小学更新配备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教育费附加资金为部分中小学更新配备课桌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7      

项目预算:103.4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D栋科技创新中心大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委托代理人:赵鹤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D栋科技创新中心大楼212室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万达广场写字楼36层

一、投诉事项

20231114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教育费附加资金为部分中小学更新配备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7)采购结果的投诉书,但由于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机关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1日补正材料后,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调查情况

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后,通知项目单位暂停本项目采购,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中标单位甘肃容合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写有误。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经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制造商信息等实质性内容,且加盖了投标供应商公章。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项目名称和采购人名称,属于漏填非实质性问题,但其投标文件中已多次填写了项目名称和采购人名称,另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中既有投标供应商公章,又有制造商公章,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出现和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该瑕疵不影响供应商投标。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中标单位甘肃容合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社保。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不符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查,中标供应商甘肃容合商贸有限公司社保正常缴纳,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承诺函》及相关社保缴纳票据属真实材料。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皋兰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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