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教育费附加资金为部分中小学更新配备课桌椅采购项目)
皋财发〔2023〕1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教育费附加资金为部分中小学更新配备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教育费附加资金为部分中小学更新配备课桌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7
项目预算:103.4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D栋科技创新中心大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委托代理人:赵鹤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D栋科技创新中心大楼212室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万达广场写字楼36层
一、投诉事项
2023年11月14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教育费附加资金为部分中小学更新配备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7)采购结果的投诉书,但由于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机关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1日补正材料后,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调查情况
我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后,通知项目单位暂停本项目采购,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中标单位甘肃容合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写有误。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经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制造商信息等实质性内容,且加盖了投标供应商公章。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项目名称和采购人名称,属于漏填非实质性问题,但其投标文件中已多次填写了项目名称和采购人名称,另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中既有投标供应商公章,又有制造商公章,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出现和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该瑕疵不影响供应商投标。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中标单位甘肃容合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社保。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不符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查,中标供应商甘肃容合商贸有限公司社保正常缴纳,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承诺函》及相关社保缴纳票据属真实材料。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皋兰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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