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个体工商户在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取得的应税收入实施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附件:《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13号公告.doc